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刘本海、刘本玲、马云龙诉天津市燊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7、478、479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26 12:31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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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燊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本海、刘本玲、马云龙诉你单位请求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7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8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9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工资,计人民币:54500元(伍万肆仟伍佰元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计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工资,计人民币:47900元(肆万柒仟玖佰元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计人民币:3612元(叁仟陆佰壹拾贰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工资,计人民币:88000元(捌万捌仟元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计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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