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耿继亚诉四川骏誉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23]第299-1、299-2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20 23:39      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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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骏誉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耿继亚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高新区劳仲案字[2023]第299-1、299-2号)。

       高新区劳仲案字[2023]第299-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360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46元,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72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高新区劳仲案字[2023]第299-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259.8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两份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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