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人社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区企业复工指引 |
相关文件: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企业复工指导服务,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滨人社办发〔2020〕3号),制定如下复工指引。
一、关于延长假期、复工时间
问1.企业可否自主决定复工时间?
答: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复工需按照“一审核三到位”(复工经审核,员工摸排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安全保障到位)要求,报各开发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复工。
问2.强令员工提前复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于企业复工应注意事项
问3.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1)做好正向引导。建议用人单位及时通过工作微信群等方式主动发声,安抚职工,让劳动者及时学习掌握国家及天津市的官方信息,宣传正面消息不信谣、不传谣。
(2)做好职工健康状况排查统计。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情况台账,在复工前,全面了解职工目前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津,是否离津(何时离津),目前所在地,何时回津,采取的交通方式,是否去过湖北省疫区或接触过疫区人员,目前所在地是否有疫情(具体到区县),所在地是否有封城或封村情况,目前是否有身体不适(发烧)等信息,对于此后可能的各种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问4. 复工生产后,企业应当如何做好疫情防控?
答:企业应当对员工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一是建议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增加疫情期间职工未做好自我防护不允许进入工作场所、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等相关规定。二是保持办公场所内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三是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四是实行分散就餐,餐具和厨房用具都要经过高标准的清洗和消毒。五是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者,应该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医,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防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问5.假期结束、复工后,企业为预防疫情扩散风险,是否有权安排职工居家办公?
答:提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保障员工福利待遇。为避免劳动争议,建议企业保留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比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问6.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可与员工自主协商,确定休事假、病假、年假,保留好申请书,电子邮件、录音录像、诊断证明、通知书相关材料,如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问7.居家办公期间,员工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建议用人单位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居家办公的环境、心理影响因素,及时沟通,对员工进行工作指导和批评教育。同时,确保工作任务的可量化、可衡量。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企业应当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作为提升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来看待,谨慎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者复工应注意事项
问8.为防控疫情,外地劳动者应做好哪些准备?
答:(1)尚未返津。如果您来自疫情集中爆发地区(武汉等),请主动向单位人资及所属部门报告,暂缓返津。
(2)已返津。应按照天津市卫健委要求,向所居住社区、所在单位等部门如实报告,主动居家隔离14天,不聚餐、不串门,不去人员密集区域。要自行进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等),及时就医,不要带病上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计划来津求职。身体健康、不在疫区的,可登录天津海河人才、泰达人才、天津自贸区人才网等网站,查询滨海新区岗位需求信息,进行网上应聘;也可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北方人才网站查询企业用工需求信息。
问9.单位通知复工,劳动者担心感染不愿复工或者劳动者不同意延期复工怎么办?
答:员工与单位之间并非简单的劳动关系,更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尤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紧要关头,劳动者应当做好与单位共渡难关的心理准备。对远程、分散办公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劳动者应首先积极与单位沟通,了解单位复工后疫情防疫措施,提出分散办公、弹性办公的要求,积极与单位进行协商;不能远程、分散办公的单位,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做好消毒、通风、分散就餐等防疫措施,同时做好个人防护。对不愿延期复工的,建议劳动者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服从单位安排,就延期复工期间的待遇与单位协商。
四、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相关问题
问10.国务院延长3天假期,是什么假?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应是休息日。
问11.国务院延长的3天假期,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结合劳动法关于补休政策,首先安排调休、补休,无法安排调休、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向标准工时员工支付200%的加班费,对综合计算工时员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向其支付150%的加班费。
问12.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13.外地返津职工自行隔离期间待遇如何支付?
答:职工进行自行隔离期间,如属于响应倡导性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居家办公,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可统筹安排休事假、年假。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问14.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停工停产,劳动报酬如何发放?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问15.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此种情况下,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16.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2020年1月、2月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对于综合计算工时的特殊工作岗位,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单独核算外,其余工作时间则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应出勤工时,超出部分统一按照1.5倍结算加班工资。
五、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相关问题
问17.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为稳定工作岗位,如何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答: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基层工会组织的,需要将调整方案告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也应积极获得所属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或建议。
问18. 需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与职工开展协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确保协商程序的合法性,不便于集中当面沟通的,尽量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有效的电子邮件、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员工通知相关事宜,并注意收集员工反馈信息,保存相关证据,防范法律风险。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开企业生产经营,说明企业困难情况,争取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问19.员工因受疫情防控因素影响,不能按时返回的,需要请假么?
答:员工应当及时、如实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与企业协商解决。
问20.对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
问21.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应当顺延。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以上述期限的最长期限为准。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以及违法终止等问题。
问22.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23.员工可以通过微信方式提出离职么?
答:不建议接受这种辞职方式。建议员工将签字确认的辞职申请快递至企业,或者通过私人邮箱以正文形式提交辞职申请。
六、关于劳动关系业务办理事项
问24.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企业可以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hrss.tj.gov.cn)办理续订变更。
问2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时效和审限可以延长吗?
答: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26.可以上网在线申请争议调解吗?
答:登录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需根据提示,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随后可根据流水号查询进度。
问27.有劳动关系问题可以向哪里咨询?
答:如果您在工作中有需要咨询的劳动关系问题,欢迎拨打以下电话,将有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滨海新区咨询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02266300580
劳动争议仲裁02265168235
劳动关系管理0226530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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