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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7-0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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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请条件: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办流程:

    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

    1、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或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的返乡入乡高校毕业生。

    2、于2019年1月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首次登记注册企业2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相关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

    在本市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距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不超过2年。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补贴标准: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

    1、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2、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3、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经办流程: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

    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7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请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经办流程: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号)。

    二、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请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流程:

    1、就业见习岗位查询。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申请人员可登录查询。

    2、就业见习报名。(1)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2)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3)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3、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补贴标准:

    1、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获得见习人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且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3号)。

    (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1、本市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本市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社部门通过人社信息系统对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

    (三)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本市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

    2、《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条件:

    毕业两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补贴标准:

    享受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

    经办流程:

    1、申请。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社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3、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补贴证明,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部门复核后,每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

    政策依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4号)。

    (五)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脱贫劳动力家庭的学生;

    3、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经办流程: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第二篇 人才支持政策

    一、实习实训

    人员范围:

    (一)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市校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

    (二)本市“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非毕业学年在校本科生。

    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申请流程: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实训协议》)后,开展实训活动。

    实习实训要求:

    每名实训学生实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天实训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实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根据实训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在年度内分段安排。

    享受待遇:

    (一)提供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训岗位,为外省市实训学生提供住宿。

    (二)完成实训任务的大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1、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和实际实训时间发放,其中,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80%、90%、100%比例发放。实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实训天数按日发放;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补贴。

    2、交通补贴:参加实训15天以上的外省市实训学生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实施期限: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市校合作高校学生来津实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10号)

    二、应届毕业生集中落户

    办理范围: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

    申请时间:

    每年于6月、12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10个工作日。

    经办流程:

    (一)户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原户口页和《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打印新户口页,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二)户口在原籍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附件3)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打印《准予迁入证明》,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5、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准予迁入证明》交给高校。高校将《准予迁入证明》及《注意事项及回迁材料清单》(附件5)分发至学生;

    6、学生按照《注意事项及回迁材料清单》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列材料交至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汇总材料及《“海河英才”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附件6),报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7、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打印户口页,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三)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并盖章确认(附件4);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将盖有学校公章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移交北方人才市场汇总;

    4、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

    5、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打印《准予迁入证明》,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6、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准予迁入证明》返给高校。高校将《准予迁入证明》及《注意事项及回迁材料清单》分发至学生,同时将《“海河英才”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附件7)及回迁材料汇总后交至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7、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回迁材料及《“海河英才”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整理汇总后,报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8、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打印户口页,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有关事宜:

    (一)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负责对接各高校移交学生档案至“海河英才”档案库,负责提供户口页保管及相关服务。

    (二)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集中办理来(留)津手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来(留)津提供集中办理服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2号)

    三、人才公寓

    入住对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应当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进的人才

    (二)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招录的人才

    (三)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优惠政策:

    (一)人才公寓用电价格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用水、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二)人才公寓以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保障居住为原则,一般按照不超过房屋租赁市场租金70%的标准,提供给人才使用。

    实施期限:

    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才〔2019〕2号)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第三篇 订立劳动合同政策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以上政策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第四篇 就业权益支持政策

    一、劳动监察支持政策

    (一)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招聘规定的处罚

    实施机构:

    人社执法机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法律责任

    职权名称:

    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实施机构:

    人社执法机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政策依据: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举报投诉途径

    1、市区两级人社执法机构举报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

    2、拨打12333或区人社执法机构举报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3、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劳动监察举报信箱进行举报投诉。

    4、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址:

    http://hrss.tj.gov.cn/zhengminhudong/wangshangxinxiang/laodongjianchajubaoxinxiang/wyjb1/

    二、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天津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天津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册)。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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